​“其他草地”是农用地还是未利用地??这还真是个问题!!

发布时间:

2023-12-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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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其他草地”到底是农用地还是未利用地??


  “其他草地”到底是什么地????是农用地还是未利用地???这还真是个难以一下子说清的问题,,随着(点开查阅)出台,,问题似乎还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高深。。。


何谓“其他草地”???


  1. 说起地类,,,,先拉回到40年前“一调”:出身于1984年的“81荒草地”,,,归属“未利用土地”。。


1984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为全国第一次土地详查(即“一调”)颁布的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》中,,,,将城乡土地细分为耕地、、园地、、、林地、、牧草地、、、居民点及工矿用地、、交通用地、、水域、、、、未利用土地等8个一级类46个二级类。。。。在这个规程中并无直接的“其他草地”类,,,在规程中,,,,4牧草地(生长草本植物为主,,,,用于畜牧业的土地)分为401天然草地、、、、402改良草地、、、、403人工草地三个二级类,,8未利用土地(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,,,包括难利用的土地)中的“81荒草地”(树木郁闭度<10%,,,表层为土质,,,生长杂草,,,,不包括盐碱地、、、沼泽地和裸土地)大致相当于后来的“其他草地”,,,此时虽无后世农用地、、建设用地、、、未利用地三大类的划分,,但很明显“荒草地”属于未利用地。。

“其他草地”是农用地还是未利用地???这还真是个问题!!!!

“其他草地”是农用地还是未利用地??这还真是个问题!!!!

2.《全国土地分类》(试行):“311荒草地”属于“未利用地”


19991月1日实施的《土地管理法》明确提出了“农用地、、、建设用地、、、未利用地”三大地类,,,为此,,,2001年国土资源部颁布《全国土地分类》(试行),,,,将城乡土地分为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和52个三级类。。。其中“14牧草地”定义及分类未变,,属于“农用地”,,,“311荒草地”(相当于“其他草地”)定义及归属未变,,仍属于未利用地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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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2007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》(GB/T21010-2007):“04草地”作为一级地类,,,下含“043其他草地”。。。其他草地属未利用地。。


2007年,,,,原国土资源部颁布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》(GB/T21010-2007),,,,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(“二调”),,,,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。。。。“草地”(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)首次取代“牧草地”成为一级地类“,,下设041天然牧草地、、042人工牧草地和043其他草地,,,,“其他草地”概念首次出现,,,,其定义“树木郁闭度<0.1,,,表层为土质,,生长草本植物为主,,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 ”,,与之前的“荒草地”基本一致。。。。在该标准“A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“三大类”对照表”中,,,,“043其他草地”属于“未利用地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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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017:与2007标准一致,,,其他草地仍属于未利用地。。。


2017年11月1日,,,国家质检总局、、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实施修订后的国家标准(点开阅读),,将城乡土地细分为12个一级类和73个二级类。。分类和定义基本与2007标准一致。。“三调”最初也是使用该标准的。。。2017标准关于“04草地”及“其他草地”的定义、、归属基本与2007标准一致,,,,只是“04草地”的二级类增加了“0402沼泽草地”,,相应的“其他草地”变为“0404其他草地”,,含义中的“不用于畜牧业”调整为“不用于放牧”,,,,在附表A1中,,,“0404其他草地”仍属于“未利用地”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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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2019《国土三调分类》:“0404其他草地”含义及归属沿用2017标准,,,属于“未利用地”。。。


2019年自然资源部出台(点击阅读),,,将城乡土地细分为13个一级类和55个二级类。。。。增加了一级地类“湿地”,,,相应“草地”中的“沼泽草地”划入“湿地”,,,但增加了“0403可调整人工牧草地”,,,“0404其他草地”维持不变,,,仍属于“未利用地”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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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2020年:


2020年自然资源部出台(点开阅读)采用海陆一体的分类体系,,,,包括24个一级类、、106个二级类及39个三级类。。。其中“草地”、、、“其他草地”基本维持“国土三调分类”标准,,,,“04草地”中删除了“0403可调整人工牧草地”,,,“其他草地”回归“0430其他草地”,,含义简化为“表层为土质,,不用于放牧的草地”。。。该标准地类与“国土三调分类”进行了对接,,基本没有变化,,,,但未做和“三大类”对照。。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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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2023年11月“其他草地”发生重大变化,,,分了家,,部分去了“2302后备耕地”,,,部分留守“0403其他草地”。。。。


2023年11月,,自然资源部印发修订后的(点开阅读)并正式施行。。。在该指南中,,“其他草地”发生了重大变化,,从原其他草地中剔除了“可用于开发补充耕地的土地”,,划入“23其他土地”,,单列为“2302后备耕地”,,,调整后“0403其他草地”是“指天然牧草地、、人工草地以外的草地,,不包括可用于开发补充耕地的土地”,,,,很明显虽仍叫“0403其他草地”,,,,但已不是原来的“0403其他草地”了,,相应地,,,去了“23其他土地”的那部分更名为”“2302后备耕地”,,具体是“指现状为荒草地,,可用于开发补充耕地的土地”,,,,显然是原“0403其他草地”的一部分。。按照指南的“附录C用地用海分类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“三大类”对照表”,,虽都出身于原“0403其他草地”,,,但二者的归属截然不同,,,出走“23其他土地”的“后备耕地”仍维持“未利用地”归属不变,,留守“0403其他草地”的部分很傲娇地变成为了“农用地”。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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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其他草地”一路走来:出身于1984年“一调”的“81荒草地”(不属于“牧草地”,,归属于“8未利用土地”),,,1999年1月《土地管理法》划分“农用地、、建设用地、、、未利用地”三大类之后,,,,维持原名,,,归属于“3未利用地”的“311荒草地”;2007年“二调”“04草地”诞生,,,相应“荒草地”正式更名为“043其他草地”,,,归属“未利用地”大类不变,,,2017年国标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》、、、、2019《国土三调分类》及2020《用地用海分类指南(试行)》等均维持“二调”对“其他草地”的定义归属不变;2023年11月正式出台的《用地用海分类指南》发生重大变化,,,,将之前我们熟知的“其他草地”分了家,,,,少部分出走“23其他土地”的“后备耕地”,,,,维持“未利用地”归属不变,,,,大部分留守“0403其他草地”,,,,但很傲娇地变成为了“农用地”。。。


这么看起来,,,“其他草地”的前世今生还真挺复杂!!

元芳,,,,你怎么看????


“其他草地”到底归属啥??未利用地还是农用地???仍是个问题!!!!


从上面“其他草地”一路走来的复杂历史,,,其实已经说到了其归属问题,,,,说复杂也复杂,,,,说简单其实也很简单,,,“其他草地”从最初出自“荒草地”到正式更名“其他草地”,,,,再一直到2023年11月《用地用海分类指南》出台前,,,,官方和法定意义上的“其他草地”一直都属于“未利用地”。。。当然,,,,后期也有一些不同声音。。。。


——“三调”结果:全国草地面积39.67亿亩,,其中“其他草地”为7.61亿亩,,占全国草地总面积的19.18%。。。草地面积减少较多(过去林草部门一直认为全国草原60亿亩,,,,“三调”结果少20亿亩,,,草原口认为“三调”中的部分疏林地(乔木郁闭度小于0.1的疏林草地)、、灌木林地(灌木覆盖度小于40%的灌草丛)、、、荒草地、、盐碱地、、、、裸土地(草本植物覆盖度大于5%)、、沼泽等具有草原资源属性部分应纳入草原管理利用),,,,林草部门认为“其他草地”也是“草地”,,,适用《草原法》,,应按草原进行管理,,,即不属于未利用地,,,,应纳入“农用地”管理。。。(草原法:草原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,,,其中天然草原包括草地、、、、草山、、草坡)


——自然资源部在2022年5月用地审批系统中,,,,将“其他草地”统计在农用地中。。。虽在其后具体的审批工作中,,,,仍然按未利用地对待,,但还是引起了一些管理和利用上的争议。。


可能正是因为这些不同看法,,,特别是国家林草局的强烈异议,,,其官网上对“其他草地”的归属也有说法,,,,自然资源部在今年11月正式出台《用地用海分类指南》时进行了折中和重大调整:将“其他草地”一分为二,,,少部分出走“23其他土地”的“2302后备耕地”,,维持“未利用地”归属不变,,,,大部分留守“0403其他草地”,,,但很傲娇地变成为了“农用地”。。。


《用地用海分类指南》出来,,,,“其他草地”的归属明确,,问题就解决了???显然不是,,还有新的问题:


一是《用地用海分类指南》只是一个分类标准,,并不能自动进行原“其他草地”的分家事宜,,,,“国土三调”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数据库、、图表等成果中的“其他草地”仍是原“其他草地”,,,,并未自动分出新“其他草地”和“后备耕地”,,所以你现在去看各地数据库和图表中的“其他草地”并不能直接认定是哪部分的,,到底是新“其他草地”还是“后备耕地”,,,到底是归属“农用地”还是“未利用地”??

原“其他草地”中可用于开发补充耕地的部分,,,是要经过适宜性评价才能确定的。。。当然,,,,在国土三调中也做过这个专项评价,,据了解国土三调评价结果“后备耕地”资源4300万亩,,,其中来自“其他草地”的不到3000万亩,,,,可叠加判定原“其他草地”分家后的具体性质和归属,,如果年度调查应用此指南标准,,,,可以通过年度调查一次性变更完成。。。。


二是绝大部分“其他草地”归属农用地,,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空间将更为紧张,,管制是否过度???参加过“一调”大致知道哪些土地会被划入“荒草地”,,,,基本都是没被农牧业利用的荒地,,叫“荒草地”也是因为哪可能一棵草都没呢????有人近期随机抽了两块其他草地,,一块是公路与河滩之间的一块荒地,,,,生长着稀稀拉拉的杂草和野草,,,另一块是一座小水库边上10亩左右的小山坡,,,长着稀稀拉拉的野草和个别野酸枣树、、、、荆条,,,都没有直接用于农业,,或者说就没利用,,,,这样的地归属农用地真的好吗???当前农村发展用地空间紧张,,,,几乎被耕地、、林地、、、园地、、草地、、、水域、、、、道路、、、村庄填满了,,唯一有点文章可做的也就是那点荒草地(其他草地)了,,,如果把其他草地也归入农用地严管起来,,那农村真是全域严管了,,三农发展、、、、乡村振兴真的要这么全域严控吗??如能多放些到后备耕地项下就会宽松很多。。


“其他草地”是农用地还是未利用地????这还真是个问题!!!!

“其他草地”是农用地还是未利用地??这还真是个问题!!!

三是“其他草地”这么分家后,,,一方面可用于开发补充耕地的土地判定为“后备耕地”,,是否与国土调查“所见即所得”原则一致???(当然,,土地调查不一定局限于这个原则,,,,应考虑权属和管理要素);另一方面“后备耕地”应当比不可开发为耕地的部分更珍贵才对,,但前者是“未利用地”,,后者却反而傲娇地成为了“农用地”严加保护,,,,总觉得哪里的逻辑有点不对。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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